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峰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 陳志可 法定代理人 陳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呂峰雄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6,594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占用面積403.14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元=846,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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