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7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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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7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紀昌 (原名 葉秉鑫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本金為何?。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