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重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國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李金德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素真 因本院民國112年度重國字第1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1月3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97,6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1,595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佘筑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