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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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公訴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並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益
法官黃義成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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