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字第18號再審原告友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得勝 再審被告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國彰 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四百十三萬八千五百零九元,應徵裁判費六萬二千九百七十九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