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8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86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捷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謝采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貳、實體方面:二、論罪科刑之理由:第㈠段之最後一行中關於「授權公務員」之記載,應更正為「委託公務員」。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誤寫情形,核於判決本旨及全案情節無影響,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楊真明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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