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股分行法定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肆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叁仟伍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叁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欣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