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六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涉犯恐嚇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九十三年執聲寅字第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六八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前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十月廿五日,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六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五年,於同年十一月十八日確定在案。茲查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更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再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廿一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於同年七月十五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黃翰義法官周紹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