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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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七三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始行到案,有逃亡之事實,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以被告經本院羈押後,因另涉妨害風化、偽造文書等案件,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訴字第二五一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二月確定,且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電請本院同意先行發交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嗣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撤銷羈押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發交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是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