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1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陳榮照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核退偵字第四號妨害風化案件扣案內含猥褻影音之VCD光碟貳片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榮照因妨害風化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核退偵字第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押物之VCD光碟2片,係猥褻影音,爰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反刑法第235條第1、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亦分別為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所明定。是以,刑法第235條第3項所定義之猥褻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核退偵字第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而本件扣案之VCD光碟2片內均含有猥褻影像,係屬刑法第235條第3項之猥褻物品,有光碟內容擷錄照片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依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35條第3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益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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