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585號

原告 吳雪鳳

被告 徐旭昇 住○○市○○區○○○街000號00樓居高雄市○○區○○路0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恆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原告請求代步車費用之期間),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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