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1號原告 鍾武男 被告 劉雅汶 原名劉寶猜.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0,300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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