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 林順昌 (即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條、第五條、第二十三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經報奉宜蘭縣政府於民國94年1月19日以府社合字第0940004481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4年2月17日核准設立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4證財字第2號登記簿第7冊第2頁第243號)。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99年10月13日提請第2屆第1次董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第5條及第23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報經宜蘭縣政府以99年11月2日府社區合字第0990153629號函核准,為此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立大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條、第5條及第23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