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7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76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錦福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方錦福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方錦福本案犯罪動機、方式、對告訴人 林祺展 造成之損害,及檢察官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簡易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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