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87號聲請人 羅宜羚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佩欣┌────────────────────────────────────────────────────┐│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8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正弘塑膠有限公司(│合作金庫羅東分行│99年5月31日│7,000元│IG0000000││││ 黃仁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