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簡字第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簡字第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無故侵入住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嘉簡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榮福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之侵入住居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2項之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之侵入住居罪。再被告有聲請簡易處刑書犯罪事實所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與被害人乙○○係前配偶關係,因子女情事前往,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對被害人生活影響情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蘇清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賴琪玲附錄法條: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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