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 尤尚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宏銘 、 鄭苹妤 及 賴松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43,7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