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36號原告 許朱賢 被告 周溪圳
趙婉曲
趙許堆 上列被告三人因被告周溪圳、趙許堆被訴偽造文書案件(110年度易字第374號),經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溪圳、趙許堆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374號判決無罪,依照上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