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受領公司股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4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建發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傅兆川 間請求代位受領公司股份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6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加拿大幣123,065元,折合新臺幣(下同)2,920,332元(依上訴人107年7月23日提起上訴時兌換新臺幣匯率1:23.73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