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2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簡字第21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可欣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4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廖可欣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6行應補充更正為「廖可欣前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781號為緩起訴處分;復於105年11月16日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然因於緩起訴期間違反應遵守之事項,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再以106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6年度壢簡字第16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107年度聲字第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07年5月2日執行完畢。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有上開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查,是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受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處遇程序,本應知所警惕,徹底戒除毒癮,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竟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本不宜寬縱,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兼衡其施用毒品之次數、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對他人造成危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驗前毛重0.66公克、取樣0.0035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毛重共0.6565公克),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8月10日所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8/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見毒偵字卷第46頁)在卷可佐,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並為供被告施用後剩餘之物,且因鑑定機關於鑑定時未將甲基安非他命與包裝袋分別秤重,上開包裝袋並未與毒品完全析離,就該毒品與包裝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名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鑑驗報告│備註│├──┼────┼────────┼─────────┼──────────┼─────────┤│一│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毛│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重0.66公克)│安非他命成分(含包│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10│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裝袋毛重0.66公克,│7年8月10日所出具之│品目錄表(見毒偵字│││││因鑑取用0.0035公克│報告編號UL/2018/7087│卷第22-23頁)。│││││鑑驗用罄,驗餘毛重│7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共0.6565公克)。│告(見毒偵字卷第46頁│││││││)。││└──┴────┴────────┴─────────┴──────────┴─────────┘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