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 顏有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1│ 林樹民彰化銀行西螺分行│103年3月20日│79,200元│KN399904││││││││3││├─┼─────────┼─────────┼───────────┼─────────┼────────┼──┤│02│梅景食品股份有限公│彰化銀行西螺分行│103年4月30日│69,800元│ER419867││││司法定代理人:黃││││1││││信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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