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再易字第9號再審原告 黃琦瑜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華會計事務所即 陳玉華 記帳及稅代理業務人即陳玉華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針對本院103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第一審案號:102年度中勞簡字第6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31元(再審原告於第二審之聲明),按再審起訴法院之審級即第二審計算,應徵裁判費1,500元,爰依首揭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吳昀儒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