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5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雅晨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二、請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利率須特定)及利息起算日。
三、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
四、相對人即債務人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聲請人未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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