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4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展翊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