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1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12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關於請求標的之詳細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系爭請求標的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