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5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95號原告 邱庭亮
楊美嬌 被告 余建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1年度易字第981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