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1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秀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秀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林秀偉(下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情形(詳如附表所示),暨其行為次數、侵害法益,及其犯罪類型中,有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而取財罪、行使偽造金融卡罪各1次,均為其加入詐欺集團後所犯之詐欺案件,同質性高,對於危害個人及社會法益之加重效應等情狀,認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林宜民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附表:受刑人林秀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行使偽造金融卡罪││││權取得紀錄而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共2次)│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①103.03.10│103.03.11││││②103.03.21│││├──────┼───────────┼───────────┼───────────┤│偵查(自訴)機│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關度及案號│4055號等│12457號等││├─┬────┼───────────┼───────────┼───────────┤│最│法院│高雄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73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實││106年度上訴字第871、│176、1247號│││審││1101號││││├────┼───────────┼───────────┼───────────┤││判決日期│107.05.31│108.10.29││├─┼────┼───────────┼───────────┼───────────┤│確│法院│高雄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731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5、│││決││106年度上訴字第871、│176、1247號│││││1101號││││├────┼───────────┼───────────┼───────────┤││判決確定│107.06.23│108.11.17││││日期││││├─┴────┼───────────┼───────────┼───────────┤│宣告刑得否易│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科罰金或易服│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社會勞動││││├──────┼───────────┼───────────┼───────────┤│備註│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941號(編號1曾經高雄│2854號││││高分院上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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