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蔡嘉峰 被告 詹焙焜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蔡嘉裕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