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輝德企業工程法定代理人吳欵上列原告與被告築林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築林土木包工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