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 盧憲國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陳永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孟甄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系爭房屋(門牌號碼: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路○○○號1、2樓)之最新房屋稅籍資料正本。
二、被告王孟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