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7號聲請人上邑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送達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通知,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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