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王世華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