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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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二四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加重竊盜罪│妨害公務罪│├───────┼───────────────┼─────────────┤│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135條第1項│├───────┼───────────────┼─────────────┤│犯罪日期│自94年7月27日起至同年8月5日止│94年9月5日│├───┬───┼───────────────┼─────────────┤│偵│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2220│2220│├───┼───┼───────────────┼─────────────┤││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最││年│95│95│││案├─┼───────────────┼─────────────┤│後││字│易│易│││號├─┼───────────────┼─────────────┤│事││號│365│365││├─┼─┼───────────────┼─────────────┤│實│判│年│95│95│││決├─┼───────────────┼─────────────┤│審│日│月│6│6│││期├─┼───────────────┼─────────────┤│││日│30│30│├───┼─┴─┼───────────────┼─────────────┤││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年│95│95││確│案├─┼───────────────┼─────────────┤│││字│易│易││定│號├─┼───────────────┼─────────────┤│││號│365│365││日├─┼─┼───────────────┼─────────────┤││確│年│95│95││期│定├─┼───────────────┼─────────────┤││日│月│7│7│││期├─┼───────────────┼─────────────┤│││日│31│3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貳月│├───────┼───────────────┼─────────────┤│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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