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2樓(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附表所示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如附表所示2罪,並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2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所示2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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