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及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時間犯公共危險及毀棄損壞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公共危險│公共危險│毀棄損壞│毀棄損壞│││(肇事逃逸)│(酒醉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300元即新臺幣900│300元即新臺幣900│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354條│刑法第354條│││││││├───────┼────────┼────────┼────────┼────────┤│犯罪日期│94年11月20日│94年11月20日│93年12月5日│94年9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偵緝│檢察署95年度偵緝│││第14293號│第14293號│字第606、607號│字第606、607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交訴字第3│95年度交訴字第3│95年度簡字第2903│95年度簡字第2903││實││號│號│號│號││審├───┼────────┼────────┼────────┼────────┤││判決│95年5月25日│95年5月25日│95年5月18日│95年5月1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交訴字第3│95年度交訴字第3│95年度簡字第2903│95年度簡字第2903││決││號│號│號│號││├───┼────────┼────────┼────────┼────────┤││判決確│95年6月23日│95年6月23日│95年6月22日│95年6月22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條款│││││├───────┼────────┼────────┼────────┼────────┤│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如││役或罰金金額或│易科罰金,以銀元│,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易科罰金,以銀元││褫奪公權期間│300元即新臺幣900│銀元300元即新臺│銀元300元即新臺│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幣900元折算1日│幣9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減刑後定│有期徒刑5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應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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