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淑娥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機車1輛、存款、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2張、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聯人壽)保單1張、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人壽)保單1張,於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無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機車車齡已14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國泰人壽、安聯人壽、元大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326元、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16,228元、安聯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10,524元、元大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1,903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