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傳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傳銘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所謂「裁判確定」,係指在形式上已不能再行上訴、抗告救濟者而言,包括已不得聲明不服之裁判、經過法定期間而未聲明上訴或抗告、不合法之上訴或抗告及當事人聲明捨棄或撤回上訴或抗告之情形。故不包括非常上訴判決確定在內。再者,提起非常上訴雖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但既仍然以原審認定事實為基礎,僅就原法院裁判時應適用之法律為合法之裁判,以統一法令之適用為其主要宗旨。則原已確定判決之確定日並不因非常上訴改判而失效,自應以原確定判決確定日,為界定數罪併合處罰之時點(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民國98年9月9日法檢字第0980803933號決議意旨參照)。是非常上訴之目的既係為使原確定判決合法,原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並不因非常上訴撤銷原確定判決另行改判而失效,從而,仍應以原判決確定日期為界定數罪併合處罰之時點。
三、查受刑人周傳銘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如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念豫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附表:受刑人周傳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至交│竊盜│詐欺│││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原為有期徒刑3│(原為有期徒刑6││││月,嗣經107年度│月,嗣經107年度││││台非字第218號判│台非字第178號判││││決改判)│決改判)││├────────┼────────┼────────┼────────┤│犯罪日期│105年6月6日│105年3月28日│105年8月8日至│││││105年8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920號│偵字第17959號│偵字第23873號、│││││2970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106年度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最後││第2478號│1209號│272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9月1日│106年12月29日│107年11月19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106年度簡字第│107年度中簡字第││││第2478號│1209號│2723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2日│107年2月21日│107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279號(│執字第3817號│執字第486號│││已執畢3月)││││├────────┴────────┤│││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臺中地院107年度聲字第5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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