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30號上訴人 陳水仙 被上訴人 劉利妹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3月28日102年度重訴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