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鴻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賴俊宏律師被告 古瑞吉 指定辯護人義務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鴻、古瑞吉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張志鴻、古瑞吉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據被告張志鴻、古瑞吉供述、證人 張德聰洪玉華 證述,及扣案之小武士刀佐證,認被告2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因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係當場逮捕到案,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柯志民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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