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 梁士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增吉 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