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4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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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4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4134號聲請人 方盈盈
之1法定代理人 方雅雯
1相對人 林冠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冠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冠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狀所載本票原本。
三、被繼承人 廖星傑 之繼承系統表。
四、被繼承人廖星傑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