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483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原名余○貞)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且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又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應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新臺幣(下同)6,000元。而相對人為00年0月0日出生,現年76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新北市76歲之男性平均餘命為10.61年,其期間已超過10年,揆諸前揭說明,應以10年計算聲請人本件聲請給付扶養費之利益,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720,000元(計算式:6,000元×12月×10年=72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芷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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