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94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9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94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震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1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震東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予以更正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至2行原記載「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
『96年度簡字第22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應更正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5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㈡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7至8行原記載「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
『97年度訴字第15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應更正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26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㈢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6至7行原記載「而上開有期徒刑更定應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應移至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9行首,原第9行首「而與上開2年之有期徒刑接續執行」刪除。
二、核被告江震東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前因詐欺、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下同)97年4月10日、5月22日、9月2日及10月13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568號、97年度簡字第396號、97年度訴字第948號及97年度簡字第260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1年3月及5月確定,上開4案經本院於97年11月17日以97年度聲字第203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並於99年7月1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多項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改,再有本件竊盜犯行,顯未因前所受徒刑之執行而記取教訓,且被告竊取 羅豐德 所有置放於台南市○○區○○路○○○號住宅內之新台幣11,500元以供己花用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惟被告現有正當工作,有卷附臺南市安平區公所臨時僱工人員僱用契約書1紙可參,暨其於檢方訊問時坦承犯行及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 簡 字第 2944 號判決(99.11.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9 年度 簡上 字第 451 號(100.01.03)[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