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2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2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古建軒 相對人即債務人傳譜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蕭駿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子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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