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65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劉光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件,更正如本裁定之附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附件有缺漏,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