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61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組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編號2之扣案物欄中所載「驗餘淨重7.9480公克」,更正為「驗餘淨重7.9498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附表編號2扣案物之驗餘淨重為「7.9498公克」,原判決正本載為「7.9480公克」,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被告同一性及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峻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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