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3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