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3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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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3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3115號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宣昶 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姿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權人宣捷幹細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宣捷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吳姿儀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請提出宣捷公司係具有處理分離、檢測及長期冷凍儲存間質幹細胞之專業服務機構之完整證明文件影本。
五、請提出宣捷公司之實驗室及作業系統均通過㈠TAF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ISO17025優良實驗室認證。㈡ISO9001品質管理系統驗證。㈢CAP美國病理醫師學會能力試驗㈣德國MinervaBiolabs能力試驗。㈤美國charlesRiver能力試驗。㈥經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實地履勘通過等相關完整證明文件影本。
六、請宣捷公司提出已依系爭合約(兩造於108年8月17日簽訂之新合約)第四條第三項第㈡款規定,將債務人本次生產胎兒時所採集之母血及收集之臍帶血等檢測結果以書面告知債務人或雙方其他約定之方式告知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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