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62號聲請人 張運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4月18日
書記官涂菀君┌─────────────────────────────────────────────┐│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6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92-NX-000000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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