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33號上訴人利威責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娥 被上訴人唯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林萬山人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9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劉淑慧